杏彩体育官网:卡倍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
2024-12-23 06:57:35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app 作者:杏彩体育平台app
已于2023年6月29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3年9月8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要求,对2023年7-9月期间内更新的相关事项核查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声明事项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3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7.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8.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9.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10.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11.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13.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4.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4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5释义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本所、锦天城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本次发行指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发行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卡倍亿指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纽硕指香港纽硕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HongKongNewSourceTechnologyInvestmentCompanyLimited),卡倍亿的历史控股股东、林光耀投资的一人公司卡倍亿铜线指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原名:宁波纽硕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卡倍亿新材料指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新硕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新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系卡倍亿铜线的全资子公司成都卡倍亿指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成都新硕指成都新硕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卡倍亿新材料的全资子公司本溪卡倍亿指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指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惠州卡倍亿指惠州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湖北卡倍亿指湖北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香港卡倍亿指卡倍亿电气(香港)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特充新能源指特充(上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瑞虎指宁波瑞虎新协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协虎指宁波协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纽硕指纽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武汉纽硕指纽硕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乐驾科技指成都互联乐驾科技有限公司链车信息指链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指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6董事会指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指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指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立信、立信所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转债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章程》指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指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285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528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700号《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指《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律师工作报告》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7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近三年及一期、报告期指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1-9月期间内指2023年7-9月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尾数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8第一部分审核问询回复更新1.问题3发行人业务包含塑料及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其他合成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本次募投项目汽车线缆绝缘材料改扩建项目建成后将提升公司PVC(聚氧乙烯树脂)、XLPE(交联聚乙烯)等汽车线缆生产所需绝缘材料的产能。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已建、在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已建、在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已建、在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已建、在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已建、在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已建、在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已建、在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8)已建、在建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9)已建、在建及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4-1-9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回复:一、已建、在建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一)公司已建、在建及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建、在建及本次募投项目投向有汽车线缆及汽车线缆生产所需的绝缘材料两类业务,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建、在建及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包括汽车线缆和汽车线缆绝缘材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第十六项“汽车”中第1条“汽车关键零部件”、第3条“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范畴。
从产业政策来看,汽车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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